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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产业收缩期煤炭企业法律风险管控

发布时间:2016-09-09  

浅议产业收缩期煤炭企业法律风险管控

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翁雪红

 

  摘要:集团内煤炭企业在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产业收缩期的大环境又对煤炭企业如何做好风险管理与经营管理有机融合提出挑战,本文试就如何提升风险管理与经营管理融合度,煤炭产业收缩期的法险风险防控重点及措施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产业收缩期;法律风险;经营管理;融合度

一、引言

2012年以来,我省的煤炭企业进入产业收缩期,煤炭市场急转直下,能源消耗和生产结构不断优化、安全生产标准年年提高、环保政策日益严格,使得不少煤炭企业因安全生产标准、市场、劳动力等因素的重大影响而不得不作出闭坑收作的选择,转型、重组、整合、分流、安置,已成为煤炭企业当下的常态化工作。本文试就煤炭企业由产业扩张期转为产业收缩期之后,法律风险的新趋势,风险防控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法律风险管理如何融入经营管理及产业收缩期法律风险管理的重点进行分析。

 

二、集团内煤炭企业由扩张期转入收缩期法律风险的新趋势

(一)由投资风险转化为资产处置风险

产业扩张期就是资源扩张,资源扩张就是获取探矿权证和采矿权证,在获取证照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政策审批、资源存量不确定性、安评环评以及资源所在地企地关系协调等风险。现阶段,省内煤炭产业由于规模较小、资源枯竭等原因进入收缩期,在产业收缩期除了维续资源较好矿井的生产经营之外,还必须对关停矿井进行整合重组、关井闭坑,这其中涉及最多的就是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评估审计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是否客观真实,产权交易中心招拍挂程序是否合法等资产处置风险。

(二)由用工风险转化为人员安置风险

产业扩张期随着资源占有及开采,劳动用工也逐渐增多,煤炭企业可能存在录用时体检把关不严、签订劳动合同书形式错误、合同期限等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等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煤炭产业进入收缩期,重组整合、关井闭坑导致人员分流安置任务繁重,这其中风险最大的就是涉及超过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经济性裁员,法律对经济性裁员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性的规定,经济性裁员一般都是规模性裁员,稍有不慎,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集体诉讼,此外,还存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是否规范等等法律风险。

(三)煤款回笼风险呈倍数放大

    产业扩张期,煤炭供不应求,卖方具有市场话语权,最可能出现为实现效益最大化,违背合同约定擅自提价、以次充好等短期行为,进而发生影响企业信誉的行为。煤炭产业收缩期,企业经营困难,叠加市场无序竞争,煤炭销售形势异常严峻,销售部门可能因此放松警惕,在煤炭滞销的时候,急功近利,盲目销售,加上下游企业经营状况不好、货款回笼监控不到位等,导致大量煤款无法及时回笼,从而形成呆坏账,造成经济损失。

 

三、产业收缩期煤炭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存在的薄弱环节

益于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建设和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推进,煤炭企业已初步建立了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相结合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合规管理能力和依法治企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有:

(一)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有所削弱

产业收缩期对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守法意识、风险防范意识提出了更高更严苛的要求,法律风险的防范不仅需要法务控制环节,更少不了企业管理人员法律风险意识的保障,只有具备高度的风险意识和统筹兼顾的法律思维,才能真正实现风险防控。但在当前煤炭产业收缩的关键时期,个别经营管理人员短期行为、功利主义和经济思维凌驾于法律思维之上,在经营决策前或合同签订前放弃寻求专业部门的支持,忽视寻求法务人员的法律判断,置法律风险防控于不顾,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或急功近利,拣芝麻丢西瓜事件时有发生。

(二)业务部门为追求业绩放弃寻求法律支持

集团内煤炭企业均建立了涵盖法律顾问工作规则、重大经济活动法律审核管理、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等方方面面的法律工作制度体系,也通过成立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法律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归口控制和考核评估,法律风险基本实现可控在控。但在实践中,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效果与业务部门及分管领导对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视程度有着直接而紧密的关系,个别业务部门认为法律风险防控程序多、要求严,可能影响本部门工作的推进,有意不寻求法律的支持,甚至绕过既有的法律工作规章制度,瞒着法务部门或法务人员推进工作,直到出现法律纠纷时才想起寻求法律帮助。

(三)法律顾问参与经营管理的主动性不够

虽然各煤炭企业都设置了专职的企业法律顾问或兼职的法务人员,法律工作制度上也明确法务人员参与经营管理的程序与途径,但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在一些单位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法务队伍力量总体单薄,法律顾问参与经营管理的方式还停留在表面、拘泥于走程序,加上个别法务人员业务能力不高,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对法务工作的要求,使得法务工作与经营管理的融合度不够,法务人员往往是被动参与和扮演消防员角色,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工作方式守旧,在风险防控和工作方式上缺乏创新精神。

 

四、产业收缩期煤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及措施

(一)密切关注合同履行动态,防范合同法律风险

合同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在煤炭产业收缩期,更应重视合同的管理,尤其要严格履行过程的控制和监督,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方义务的同时,随时督促对方及时履行义务。要更加注意收集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文书、通知等材料,定期与对方对账,特别是对方合同经办人员、负责人员发生变动时,应立即对账并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及时整理、妥善保管,以备在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教育本方经办人员提高法律意识,不得擅自在对方出具的违约或索赔报告等确认类文书上签字盖章,确须确认的,应视具体内容经必要的程序后方可确认,避免陷入合同纠纷。

(二)规范劳动关系解除程序,防范人力资源管理风险

在煤炭产业收缩期,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比较少,大多数都是由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不论用人单位是以劳动者过错解除,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非劳动者过错解除的,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以及经济性裁员的,均应严格劳动合同解除程序,结清职工应得的工资及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停保手续和审核失业救济金手续;协助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特别要注意规避因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程序不合法而被认定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以在录用劳动者的时候采用书面方式固定劳动者的送达地址,在不能直接送达的情况下,首先以信件的形式向劳动者本人送达,如不能有效送达再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三)寻求销售与货款回笼平衡,防范煤炭销售风险

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法律风险防范的终级目的不是追求法律风险最小化,而是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承受能力的关系,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对风险的过度控制可能导致商业机会的丧失,制定并实施完备的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建立有效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也是使风险承担与收益相匹配,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必要手段。在煤炭销售举步维艰的特殊时期,寻求量与款的平衡点就是考验我们的智慧。对于逾期未付款的,及时电话或上门催讨,了解迟付原因,在合适的时间内,向客户发出清晰准确的书面对账通知或催款通知,约定还款时间,或适当施压,考虑停止供货,防止账款进一步滞后。同时及时分析债权人的态度、偿付能力、催收资源等,准确判断危险信号,如付款比以往延迟、多次破坏付款承诺、突然下过大的订单、不正常的不回复电话、开出大量期票等行为,有意识地收集相关资料及证据,为诉讼收款做好准备。

 

五、对产业收缩期煤炭企业法制工作的展望

集团内的煤炭企业通过近年来的法制工作开展,基本具备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工作规章制度及比较健全的风险防控体系,但在培育法律思维、提升法务与经营管理融合度方面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一)培育法律思维,是提升法务与经营管理融合度的前提

论是社会经济生活,还是企业经营管理,一直以来,法律更多地被当作一种事后救济的制度工具,只有出现了纠纷才会想起“打官司”。然而在法律日益健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的今天,法律不仅仅是事后救济,它更是事中控制,甚至是事前防范的利器。

1.培育法律思维,领导是关键

法律思维培育,风险意识培养,都是自上而下的过程。一个单位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开展的好坏,首先在于领导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的强弱。领导班子成员切实认识到法律风险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影响,带头执行法律工作相关规章制度,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下属的单位、部门及相关的管理人员自然而然地也就严格按相关规定办事,逐步营造领导带头、员工参与的良好法律风险防控氛围。

2.培育法律思维,普法是载体

依托五年普法规划,着重加强与煤炭企业当前工作重心息息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经常性培训,培训应结合受训对象的接受程度、指导性、操作性等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方式应以“以案说法”、“案例交流”等方式开展。在法务人员素质提升方面,可以邀请办案法官、执业律师以案释法,组织兄弟单位法务人员交流法务工作经验等方式进行。

3.培育法律思维,渗透是重点

渗透”就是要将法律思维向业务流程、向绩效考核中渗透,要切实将单位或部门执行法律工作规章制度、有无发生法律纠纷、是否平稳处理劳动纠纷等与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挂起钩来,让他们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寻求法律支持,可以在日积月累中对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起来培养作用。

(二)到位而不越位,是提升法务与经营管理融合度的关键

1.更加注重风险研判,增强法务服务效果

法务工作难以有效融入经营管理,瓶颈在于法务人员与业务部门各自的立场不同、工作目标不同,进而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和角度不同,难以形成共识和切合,往往是法务人员认为经营人员无法预见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经营人员认为法务人员杞人忧天、瞎折腾,耽误工作、错失盈利良机。笔者认为,作为法务人员,既要体谅业务人员的难处,更要守好到位而不越位的底线,对相关事项的法律风险分析要到位,要有明确的法律意见,至于事项的决策,则由上级领导拍板定夺,法务人员无需过多纠结。

2.更加注重流程设计,提高三项审核率

规章制度审核到位、重大经营决策审核到位、合同审核到位,是一个企业最核心的三大事项,如何防止三项审核的流程化、规范化的程序形同虚设,还需在流程设计方面作细文章。如在规章制度法律审核事项,能否在发文之初就明确所发之文是否为规章制度,倘若是,那么在会稿环节就必须由指定的法务人员进行法律审核,否则不予编号、印发;又如合同审核事项,能否严格送审稿流转、留存,正式合同由经办法务人员核对并标注,印章管理员凭签约申报表及法务人员标注加盖印章及财务部门凭签约申报表、正式合同办理财务事项等制度,确保三项审核不流于形式。

3.更加注重与时俱进,完善风险防控体系

要由法务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结合当前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现状,系统性地对煤炭销售、物资采购、劳动用工、重组整合等工作进行法律风险识别,避免法务部门识别的风险与业务部门实际防控需要相脱节。在识别的基础上,分门别类编制相关业务的法律风险清单,划分风险等级,绘制风险流程图,相应补充制定或修订完善规章制度,调整法律风险分析和控制的实施情况评估体系并不断完善。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加强经营管理人员对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及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加强法务部门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联合防控,注重实施情况评估结果的应用,只有这样,才能改变仅仅依靠法务人员被动防控的局面,使业务人员根据防控手册主动采取相应措施或寻求法律帮助,从而使法律风险防控贯穿于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领域,促进风险防控与经营管理融合度的提升。

 

结语

总之,在产业收缩期,煤炭企业要随时掌控法律风险发生的新趋势,及时调整风险管控措施,在抓好员工法律风险防控意识教育的基础上,采取更加严苛的措施管控资产处置、人员分流安置、合同履行、货款回笼等方面的法律风险,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的法制工作,使风险防控有效融入经营管理,形成全员全过程的风险防控局面,为煤炭企业顺利、平稳地渡过产业收缩期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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